商务部网站消息,7月31日,商务部等多部门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决定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
公告明确,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和惯性测量设备等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对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者未实施临时管制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处罚。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应询答记者问时表示,2023年7月31日,中国政府出台了无人机出口管制相关政策。实施一年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依据《出口管制法》规定进行认真评估,并结合形势发展需要,作出优化调整的决定。此次调整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管制理念,有利于更好维护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更好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有利于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中方始终认为,科技进步应当造福各国人民。中国政府坚定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反对民用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反对个别国家动辄以无人机为由对中国企业和个人实施非法制裁。中方将继续跟踪评估无人机出口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图片来源:商务部网站浙江股票配资平台